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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贵州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必须围绕党的建设的目标,根据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积极培养,加强教育,严格考察,全面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质量,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党员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培养教育与全面培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选苗、早培养、早教育,增强培养教育的主动性。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阶段性考察与经常性考察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个人自评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察与全面考察相结合的原则。正确把握入党条件,确保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五条  对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和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对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并与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及时制定培养教育方案。

    第六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

    (一)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二)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三)党支部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

    (四)报党总支备案审查。

    (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将有关内容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对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申请人,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如未收到原单位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向原单位索取,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应重新予以确定。

    党支部讨论决定的时间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正确的认识,积极要求进步,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较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在十五天内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工作。在指定培养联系人后七天内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给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考察登记。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工作中压担子等多种形式进行培养,帮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条  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不同情况,对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进行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的重要途径。必须把教育贯穿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通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明确入党条件,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明确入党目的,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四)入党程序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熟悉入党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开展系列党课或培训班,系统地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等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系列党课每学期不能少于两次。

    (二)创造条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看专题片和参加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更加深刻地了解党情、国情,增强对党的感情。

    (三)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入党积极分子在各种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四)有计划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定的党的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不断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治责任感、荣誉感。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自学的辅导,增强入党积极分子自学的自觉性和学习效果,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不断加强教育管理,完善教育机制,促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不断增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培养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培养教育效果。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表现情况,积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追求进步。

    第十八条  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应加强对其一贯表现的考

    察,同时要重点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政治态度和表现。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理想信念和入党动机。看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是否坚定,能否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对党是否忠诚,思想上、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应重点考察其在业务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情况;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重点考察其在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工作表现及参加各种活动等方面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思想道德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第二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应采取日常考察、任务考察、活动考察等灵活、有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个别谈话、群众评议、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听取思想汇报、查阅档案、函调、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应广泛听取本部门党内外教职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个别谈话和群众评议的范围一般为:

    (一)本班级的学生干部及党内外学生代表。

    (二)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培养联系人、任课教师、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三)所在宿舍成员代表。参加学生社团或其它社会组织的,还应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党支部应每学期写一次书面鉴定,归入本人入党材料。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鉴定应写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的时间、培养教育方式及对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基本评价、主要优缺点等。

    第二十五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分析和调整。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对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列为发展对象,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发展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达一年以上,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二)对党有较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党内外群众反映较好。

    第二十七条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一)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是团员的,还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

    (二)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根据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审查。

    (四)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团支部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团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意见。

    (二)团支部委员会对团支部大会推荐的对象进行认真考察,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确定后,由团支部提出推荐意见,报团总支审查。团总支审查同意后,将推荐意见填入相关表格,向党支部推荐,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推荐意见应结合入党条件,写清楚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主要优缺点,推荐情况及是否同意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应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的政治表现。

    (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养大的子女。如必要时,也应了解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的政治情况。

    (三)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必要时,还应对其联系密切的朋友、同学、同乡等社会关系进行政审。

    第三十一条  政治审查可采取与本人谈话、审阅档案、函调或外调等多种方式进行。函调或外调政审的程序:

    (一)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以上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二)地方县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材料或索取证明材料时,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函调或外调时,一律按党委组织部统一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索取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应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审查表》。综合性政审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简历。

    (二)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的审查情况。

    (三)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有清楚的问题或疑点。

    (四)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没有政治审查的,要严格政审;政审过的,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政审材料不齐,或问题不清楚的,要重新政审。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的基础上,对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应认真准备材料,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报组织部审查后,参加入党前的集中培训。对因各种原因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就其在校期间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负责地写出书面鉴定,归入本人的入党材料。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要把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作为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的各项制度,保证培养、教育、考察质量。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档案,确保入党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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