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为不断适应学校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好地做好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审批学生党员,包括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条 必须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须知》等有关要求,坚持积极引导、精心培养,全面考察、确保质量,坚持标准、及时吸收,严格要求、发挥作用的基本思路。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入党志愿、个别吸收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质量、数量、结构的关系,大力发展研究生党员,积极发展本科生党员,始终保持一定规模、数量稳定、质量较高、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形成合理的年级、班级结构。
第六条 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全过程,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全面把握入党条件,确保发展学生党员质量。
第二章 初审
第七条 基层党委应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认真进行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入党条件。通过查阅材料、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理想信念以及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是否具备入党条件。
(二)入党材料。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个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申请书及思想汇报观点是否正确、认识是否到位、剖析是否深刻,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的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政治审查是否全面、清楚等。
(三)入党程序。对列为发展对象前是否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否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是团员的,是否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讨论的情况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等进行全过程审查。
第八条 对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入党条件的审查,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入党条件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政审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对材料中存在故意隐瞒实情造成材料不真实或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抄袭现象的,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本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从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发展,。
(三)对简化程序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审查结束,应及时整理,建立个人入党材料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个人自传;
(三)思想汇报;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五)贵州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审查表;
(六)政治审查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预审与集中培训
第十条 基层党委审查后,将推荐参加入党前集中培训的名单及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审查表》,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一条 对推荐参加入党前集中培训学员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情况、政审情况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说明的情况,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需本人作出说明的有关事项,应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基层党委审查后统一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一)不具备入党条件的;
(二)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三)入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政审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对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进行入党前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内容以党章为主,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应采取专题报告、集中自学、分组讨论、看专题片、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应进行集中考试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合格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统一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在集中培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业。
(一)未完成培训班学习任务的;
(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纪行为的;
(四)在培训期间被组织决定不再列为发展对象的;
(五)其他情况不能结业的。
第十五条 进校前参加过县级以上地方党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党校入党前集中培训合格未超过一年的,在发展时可不再参加培训,但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批吸收预备党员
第十六条 对参加入党前集中培训合格的,党支部应按照《中共贵州师范大学党支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大会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党支部的决议应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基层党委公示、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在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不能是介绍人),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意见应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谈话结束后,基层党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党委会审批吸收预备党员。
(一)会前,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向参会人员提供拟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三)应由专人向党委会逐个汇报拟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政审情况和主要表现情况等。
(四)参会的党委委员应就每一名拟审批对象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吸收为预备党员等进行充分讨论。
(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就是否同意吸收审批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票决等方式进行。一次会议同时审批两名以上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能审批吸收为预备党员:
(一)拟发展对象离校前三个月以内的;
(二)未经政审或政审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参加过入党前集中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的;
(四)党支部讨论后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
(五)对存在的问题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
(六)其他情况不能审批的。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审批后,应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将《贵州师范大学基层党委审批吸收预备党员情况备案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应在党支部讨论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延长审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从党支部讨论通过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由原报批党支部对拟审批对象进行复议后再报基层党委审批,其预备期从党支部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二)从党支部讨论通过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应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拟审批对象重新讨论后,再报基层党委审批,其预备期从党支部重新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凡是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时审批的,应就延期审批的事由书面报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延期审批。
第五章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在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前,应对拟审批对象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履行程序的情况和所需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一)对拟审批对象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的审查,应主要看其在预备党员期间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组织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二)对预备党员的审查还应注重对其培养教育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考察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党支部讨论程序是否规范等情况严格把关。
(三)需审查的主要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转正申请书;
3、思想汇报;
4、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经基层党委审查,对符合要求、具备转正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审批。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及要求,参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应在预备期满两周内进行。如因组织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批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作按期转正处理,但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预备考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能讨论按期转正。
(一) 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在群众中未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其他相应处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按期转正的。
对不能按期转正的,党支部应在讨论前,向基层党委报告,并由基层党委将不能按期转正的事由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分别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对预备党员的处理应在党支部讨论形成意见的基础上,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从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因预备期满时在校时间短、对其表现还不了解,又无相关考察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预备考察期,延长预备考察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条件的应作按期转正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备案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装入本人入党材料档案;将审批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入党材料档案应严格管理。
(一)在形成材料过程中,本人不得接触有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人、各级党组织意见的材料。
(二)材料形成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接触入党材料档案。
(三)入党材料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霉、防潮、防盗等。
(四)入党材料的建档、使用、转移等应办理详细的登记手续。
(五)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材料转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党员因调离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入党材料应按规定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转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平稳、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应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上级组织检查与本级组织自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校党委组织部重点加强对各基层党委的检查,基层党委应重点加强对党支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可通过参加党支部、基层党委讨论发展党员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会议记录,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党员的程序、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坚持发展党员工作自查制度,定期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执行发展党员程序、把握入党条件、党员教育管理、基层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自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一)对不具备入党条件、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组织程序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属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就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如实反馈。
(三)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人和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提出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做好对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应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严格把关,规范材料,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执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制度、培养联系人制度、公示制度,严格政治审查制度、材料审查制度、党支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在讨论和审批党员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议无效,必须重新召开会议。
(一)以党委个别成员代表党委会审批的;
(二)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
(三)以主管书记及有关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批的;
(四)以党委委员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审批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组织制度,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要求履行发展党员手续讨论、审批党员,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对于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经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